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
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
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监事会根
(资料图片)
据 《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公 司法 》 (以 下 简 称《 公 司法 》 ) 、《 中
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》 (以 下 简称 《 证 券法 》 )、 《 上 市公 司
股 权 激 励管 理 办法 》 ( 以下 简 称《 管 理 办法 》 )、 《 国 有控 股
上 市 公 司( 境 内) 实 施 股权 激 励试 行 办 法》 ( 以下 简 称 《试 行
办 法 》 )、 《 关于 规 范 国有 控 股上 市 公 司实 施 股权 激 励 制度 有
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通知》)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
规 章 、 规范 性 文件 及 《 上海 外 服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章程 》
( 以 下 简称 《 公司 章 程 》 ) 和 《上 海 外 服控 股 集团 股 份 有限 公
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激励计划
(草案)》)的规定,针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
发表核查意见如下:
司 法 》 《证 券 法》 《 公 司章 程 》等 法 律 、法 规 和规 范 性 文件 规
定 的 任 职资 格 ,符 合 《 管理 办 法》 《 试 行办 法 》和 《 激 励计 划
( 草 案 )》 等 文件 规 定 的激 励 对象 条 件 ,不 存 在《 管 理 办法 》
第 八 条 规定 的 不得 成 为 激励 对 象的 情 形 ,激 励 对象 中 无 独立 董
事 、 监 事; 单 独或 合 计 持有 上 市公 司 5% 以上 股 份的 股 东 或实 际
控制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。本次授予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的
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,满足获授A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。
得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情形,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预留A股
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。
励计划(草案)》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。
综上所述,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月31日为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
的授予日,以人民币3.33元/股的授予价格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公司
A股限制性股票90.29万股。
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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